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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科发[2015]9号
华中农业大学植物科技学院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安全(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涉稳事件、案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安全(消防)工作贯彻执行“稳定为主、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组织、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学院党政正职领导担任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学院专职行政副院长是学院安全(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协助党政正职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安全稳定和消防安全工作。学院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本单位安全(消防)责任人,各课题组负责人是本课题组的安全(消防)负责人。各系主任、教研室主任、中心主任、平台主任和依托学院建设的各类实验室主任,担任各责任区未明确安全责任人区域的安全(消防)责任人。对责任人不能明确的区域,按照谁使用,谁担任责任人的原则确认。
第四条 学院每年将安全稳定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程,集中听取学院安全工作汇报,集中研究解决安全隐患和采取防范措施,保障必要的安全隐患整改投入。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在扑救初起火险火灾时,施救人员的第一要务是以救人为主。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合适的消防设施扑救初始火灾,消防救护专业人员到场后立即撤离。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为学院安全(消防)工作的情况信息汇总部门,负责收集和整理学院安全(消防)工作的档案,并做好同职能部门的沟通。
第七条 学院各级安全(消防)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学校制定、批准实施的安全(消防)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本责任区的安全(消防)工作;
(二)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消防)检查和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隐患的问题;
(三)积极开展单位内的安全(消防)培训工作,在学校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各类安全(消防)演练;
(四)注重责任区的管理秩序,避免因管理不力导致秩序混乱,最终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本单位职工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六)及时向院办报送各类安全(消防)工作信息,对整改不了的安全(消防)隐患及时报送学院或保卫处。
(七)建立适合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八)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使其做到“三会一能”,即“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疏散自救,能扑灭初起火灾”。对重点工种的从业人员和新上岗的人员进行专门消防训练和考核。
(九)履行在本单位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处备案的职责;
(十)学校规定的其它安全(消防)职责。
第八条 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主办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 学院办公、教学和科研场所严格用电、用火的管理。专用高压、易爆、辐射设备人员均须按国家要求持证上岗。
第十条 防止因电线老化、短路、超负荷、私自乱接乱拉电线、劣质设备等造成电气火灾。在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生产使用单位等地严禁烟火,临时用火要办理“许可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焚烧废纸、落叶、垃圾等,严防发生火灾。
第十一条 学院档案室、标本室、用作仓库的房间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不得进行带电、用火的一切试验操作,更不能进行烤火、做饭等危险性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每学期集中组织三次安全(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要点见附件。学院安全(消防)安全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院内安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须进行每日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水、用电、用火、用化学试剂和进行易燃、易爆、有辐射试验有无违章情况;
(二)消防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五)贵重物品是否保管安全;
(六)危险品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
(七)有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潜在因素;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将师生员工的安全(消防)教育和培训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学院各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安全隐患或火警,都应立即向110或119报告,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条件,不得妨碍报警。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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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8